一、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又实施商检徇私舞弊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徇私舞弊罪与受贿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如果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走私的,则又触犯走私罪,对之应择重罪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走私罪,亦可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
二、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