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因此,只有在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能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