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67条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作出列举性规定结合《证券法》第7、8和167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规章规则制定权。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和发布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规章和规则。
2、派出机构设立权。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2款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管理职责。
3、审批权或核准权。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4、证券行为之监督管理权。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和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证券行为人之监督管理权。
6、证券从业人员之监督管理权。证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依法实施监督。
7、信息公开之监督管理权。
8、自律机构之监督管理权。
9、违法违规行为之查处权。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可以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且该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