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的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缴清:
1.具有重庆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具有重庆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具有重庆市户口,曾在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如:知青、退役军人)
5.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