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地役权相邻权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04-04 19:45
用益物权地役权相邻权的区别
王伟刚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王伟刚
律师解答
用益物权地役权、相邻权的区别是: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2.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土地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2.相邻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权利,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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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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