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09 11:09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什么
黄晓斌
广东朴华律师事务所
黄晓斌
律师解答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5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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