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2008年6月4日行政相对人到**厂,采购了一车“**牌”水泥。2008年 6月11日上午,质检局人员检查,仅说“**”牌水泥袋装斤数不够,并连续用称称了20包是合称的,其后说企业在包装袋上冒用“国家免检”标志。 2008年7月16日,质检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之书的违法内容为:“经我局调查确认,你单位销售的“**”牌P.C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冒用国家免检标志,违反《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将根据《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公开更正 2. 处罚款5040元)。接到处罚告知书之后的第三天,行政相对人立即到县质监局说明情况,解释所购水泥是从**厂购买,对于企业是否冒用国家免检标志并不知晓,并联系厂家和他们通了电话,之后质监局的答复是:“你们先回去,等我们重新调查之后再说。”却于2008年7月25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3月19日县人民法院将行政相对人在沙市**银行的39000元存款冻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