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二月,我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女朋友。交往中,2007年五月我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就在爷爷去逝的第二天,我妈和媒婆(弟女朋友的亲大姑)一起到女方家去接她来帮忙。当晚其父当着所以人面对她说:“闺女,你可要想好了,你这一去是要给人家披麻带孝,且还要把你名字刻在碑上,你要考虑好喔。”其女同意了。到了我家她披麻带孝,跪经,老人下葬三天后原山事事她都参与,并且在我给爷爷碑上刻字时还因她名字怕刻错了,我堂弟还亲自跑来问清楚她后才刻的。因爷爷去逝时奶奶已病危,所以两块碑是同时刻的。事后,我妈和她大姑就到她家商定婚期。定于2008年元月一日,但她家有个条件要提前选个好日子到女方家送彩礼。日子就定于2007年7月的某天,可是就在好日子的头一天,妈妈到她姑家得知原来其女打工去了。一直都杳无音信,在这期间我妈曾多次到她大姑家询问她是否回来,可她姑给我妈的答复都是未归。后来我弟于2008年10月1日和他现在的媳妇结了婚。就在2009年的5月10日我弟突然收到法院送来的一份诉讼,内容是其女状告我弟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把她的名字“偷”刻在了我爷爷奶奶的石碑上,索要八万元人民币。我想问一问我弟的这一罪名成立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