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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厂里工作.2009年4月15日递交的辞职倍,并在以后的30天内在该厂继续工作,现在30天一个月的时间到了,到了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本应该于2009年5月15日,从该厂里离职.但是,该厂以我是学工的理由,拒绝我的辞职,但是,我在该厂工作了一年了,他要求我三个月以后再能从本厂辞职,他们这样的做法正确吗?我该怎么去保障我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09-05-18 16: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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