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与夹溪河漂流公司签订了一份景点关于拍照的经营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我在该景点独家经营的权力,共用漂流公司证照作为该公司下设的摄影部。我们采取的经营手法是先在漂流的河段中给客人拍好相片,客人到岸后叫其观看,如其愿意就自行购买不要事后我们给予全部删除,对买了相片的我们可为其保存一个星期,供其在网上留言,给他们发电子档(这个是免费的)的方式在经营。请问我是否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漂流中有公司安全员护漂,也会被拍入相片中,(一条艇上坐两人,只一个客人不好划,时有安全员和客人一条船,客人买这张相片了),我是否又侵犯了公司部分员工的肖像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