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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接连两次向职工以购买设备为由借钱,一次100万、二次50万,年息6%,职工自愿,不知是那个有关部门批准,应是那个部门批准。仅说是上级批准,是否是集资?如是非法集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证券投资
2009-05-17 17:45: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 非法集资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进行的,你们公司是向职工借款,如果想要回你的集资款,看公司给你的收据或借条上是否约定了还款的时间,到期你可以要回的。本人处理过这类案子,需要帮助请联系。此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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