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
我母亲在2003年借1.8万给A,并立借条,约定2006年年底还清,没写利息。2007年年底的时候我到法院起诉A,但因为A在外地,我没有他的现在地址,只有他的家庭地址。法律文书送不到。所以我就想公告生效,但到居委会打证明的时候,居委会跟我说A不是去向不明,不能给我证明。没办法,快过年了,法院叫我先退诉。因为法院过年前要结案。我只能退诉了。现在我知道A的地址(外地开店地址)。找他要过好多次都没要到钱。而现在是2008年11月了,我想不上诉的话,诉讼时效就过了。我准备请代理律师起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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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起诉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不还钱一般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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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当时法院叫我退诉合理吗?
2.诉讼请求上可以申请所有的起诉费用让A承担吗?有用吗?
3.现在起诉的话,我准备叫法院直接开车到外地送文书----这样会比较快开庭。当然法院费用我出。不知道我这样想对不对?
4.如果我起诉在今年年底,开庭判决后或者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是2009年了。那么两年的时效不就过了吗?我还能按照
照法律程序走下去吗?
5.咨询过:如果申请了强制执行,而A还不还钱,那么法院会叫110把他抓去做牢。再申请,A再不还,再抓他。。。请问是不是真
的?如果是真的,那么强制执行条件是什么?
6.我还有什么更快的办法走完法律程序吗?
以上
万份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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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