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我和房东签定了5年的门面租赁合同,可是在2009年1月10日房东给我发了一个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我转租给别人了他不知道,并在通知书上要求我在2009年1月20日搬走(因是3个门面,我用了一个,转给别人了2个).之后我找到他说这个通知书怎么办?他说没什么了,没叫我搬走,也没退你租金(因我在2008年12月把2009年的全年租金交齐了的).我和他在2006年签的合同还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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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他说没什么了,没叫我搬走,也没退你租金”,表述的意思不是很清楚。我认为你们0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房东给你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但是,经你说明以后,他也没说什么,并且也没叫你搬走,也没退你租金,说明他也认可你的转租行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你可完善转租手续,让房东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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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