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我购买一公司商厦一层部分面积,交完钱、签完合同后,该公司至今未给我们部分业主办理房产证。合同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出卖人按已付房款家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该公司法人以一物业公司名义,长期租用我所够商品面积。合同规定按季支付租金及每年租金数额,但未写不付租金和拖付租金的制约条款。我和部分业主至今未收到一分租金。我曾多次找过该公司协商,要求办理房产证、支付租金,该公司都以资金紧张为由不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