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将一套房屋租赁给承租方3年,从07年5月1日到10年5月1日,每年的5月1日交付房租,承租方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是今年5月1日我去收房租承租方说宽限两天,一直拖到7号,我就明确告诉要求他在9号前搬出,9号那天他搬出去了,但是临走他说还有空调要过两天才可以搬,让我缓缓,我答应了.13号我把房屋重新出租并签定合同,因为之前的装修,所以出租的价格相对高一点,于是我让原来的承租方来搬空调,过了两天他才来搬,现在后来的承租方已经入住了的,谁知他现在要求把他原来的装修拆走.
当时我和他签定的合同对准许他装修和对附属物的处置问题是没有写进合同的,合同只是规定承租方违约赔偿我3000元并且当年租金不退还(但我并没要求他赔偿我3000元及合同从5月1日到9日这8天的费用).
我想请问各位律师,现在他有权拆走装修吗?如果有权拆走,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希望各位律师百忙中给予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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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可以拆除,或者进行折价由你承担,你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赔偿。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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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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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装修, 如果是独立存的、在不影响实际使用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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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装修物与原房屋都可以独立存在,拆除后不影响原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方可以要求拆除,如果不能独立存在,拆除后影响原房屋的正常使用要求拆走,只能和你协商就装修物作合理处理;如果对方拆走装修,你可以根据合同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详细情况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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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