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担保甲和乙借款1年,2007年甲按期还款,由于是高利借款,乙接着就希望甲能继续再借他的钱,并且乙再次邀请我给甲做担保,期限为一年,借条都是由乙新手写的,至今甲未还乙所借款项,且甲人又去了外地。乙向清徐法院起诉,结果我会有多大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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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还款,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只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即可能是全部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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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把甲、乙叫到一起,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你作个见证人。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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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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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证人的意思是怎么表达的,这个决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形式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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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