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7日被人雇凶致伤,公安机关已于2009年3月立案.但至今凶手未抓到。请问此立案由时效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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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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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没有时效限制,只要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即可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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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经由公安部门立案,不存在刑事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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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追诉期最少为3年,没有过追溯期限!
追问:诉讼时效对没有被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效,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不存在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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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由公安部门立案,则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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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