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有公司于1996年将其公司的固定资产(净值100多万)加速计提折旧后(净值34万元)投入到该公司新设立的下属股份制公司,占新公司20%股份,属于第一大股东,其余80%为自然人出资,3年后即1999年,新公司又以个人的名义(包括新公司法人的妻子)虚假出资将该固定资产收购,自此新公司的股份构成由原先的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全部变成了自然人股份.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新股份制公司的法人和该国有公司法人是同一人,并且其妻子在新股份制公司收购国有股份后变成了新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国有公司将固定资产投入到新公司和新公司将国有股份收购的过程中采取欺上瞒下等手段都获得了国资委批件.并且该固定资产在2001年进行了从新评估,其评估价格为476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