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将公司在金水花城集资建房分房权以一定金额转让给我单位同士,单位同事之后获得了一套在金水花城一期的住房.由于当时没有房证,单位同事以我的名义在光大银行办理了购房商业贷款(由我单位担保),我单位同事负责每月还款.2007年,我单位的房证下来后,经我同意,该同事继续以我的名义延续了该住房商业贷款合同.2009年4月,我计划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子,首先查询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发现我的住房还贷记录中共有22次延期付款记录(经核实,这些延期付款记录均由我单位同事延期还贷造成的),导致我无法办理信用卡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通过法律手段更改我的银行个人信用记录,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