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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在一家工厂上班,在06年时,老板回了台湾(他是台湾人,在那边也有生意),回台湾之前,把公司的一些硬件设施让我替之保管(一些机器,一辆车,一些家具),说:如果2008年12月他还没有回到海口,,,所有的硬件由我处置,并写了份书面证明(内容是:如果甲方在08年12月还未回到海口,乙方有权利处理甲方留下的财产。 从06年到2009年,我每个月我都要为这些硬件设施支付1000元的房租费,也不知道老板还回来不,所以想咨询,我是否有权利处理这些财产呢?

债权债务
2009-05-14 20:39: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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