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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月13日发工资,每月工资为860元。劳动合同未到期。今年5月4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经理同意我辞职,并要求我干完这个月,好好交接一下手头的工作。我因个人身体原因在5月13日之前请了较多事假,但都有填假单,且经公司同意,我也没有影响工作的交接。公司在不与我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停发了我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借口是我请的假太多,先不发工资给我,等我走的时候再跟我清算。我认为公司是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2009-05-14 23: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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