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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初,担保为村委会从信用社贷了2万元的款(其中我担保6千元,其余的由其他人担保),款带回来之后,就交回了村委会,由于我是担保人,村委会就将2万元中的3千元借给我用于农业生产,而且我向村委会借这3千元的时候,打了借条。然而2008年冬天,我向村委会还贷款的时候,发现我欠村委会6千元,村委会说我向村委会借了6千元。但实际上是,我只借了村委会3元,这3千元是有借条的,其余的3千元我没有见,我当然不愿意多还,这是村委会拿出一张我的借款条,说是我借条,借条上面写的我欠村委会3千元,但是上面的签字都是村委会主任写的,我的签字也是村委会主任写的。 现在村委会交我会6千元钱,实际上我只借了3千元,其余的3千元是村委会主任伪造的。那么,我是否要还这3千元钱,如果我要告村委会主任,那么我该告他哪些罪行,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村委会主任违反了哪些法律?我应该要回我的哪些利益?谢谢

经济相关
2008-11-08 10:15: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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