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江苏扬州人,是木工,99年3月至09年1月受镇建筑站派遣至苏州某公司打工。建筑站每年与苏州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维修,方式为点工,每天为1个工,每工为30元,建筑站每月按工资总额38%向苏州公司收取管理费,99年3月我56周岁,现已66岁,今年苏州公司与我们单位终止了合同,就补偿金问题我与建筑站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我现在掌握的证据有 08年12月09年1月出勤和工资表各2份(复印件),08年建筑站与苏州公司施工合同1份(复印件),我的工作年限证明材料1份(原件)。 现在我根据江苏省劳仲委06年1号文件第4条向本地劳仲委提出申请,要求建筑站支付我法定年龄(60岁)内的经济补偿金。该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要补交社会保险金,对于这个规定我不知道如何提出申请。另外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法定年龄内星期天未休息(每月出勤30天),可否要求建筑站支付休息日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有哪些,需要哪些证据?恳请热心的律师朋友解答我以上两个问题,在此先表示感谢!

其它综合
2009-05-14 11:45: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