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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李某向杨某个体经营的自行车商行购买了A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李某给付价款1450元。杨某将A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电动自行车保修卡和合格证随车交付给李某,其中保修卡中“三包”内容记载:前叉开焊、脱焊、断裂,“三包”时间为3年,服务内容为免费更换。2006年5月,李某骑该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前叉突然断裂致李某跌倒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当地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06年8月,海安县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李某目前牙齿损伤缺如,确系因车前叉断裂摔伤所致,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应当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事相关
2008-11-08 10: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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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