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准备再婚想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时对债务问题进行如下约定: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的财产为限偿还,不得涉及另一方。因一负债方致另一方财产有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不知该约定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有损失的,负债方应予偿还。
请问律师:1、这样的约定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方债权人以不知道有此约定为由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非负债一方是否必须先履行偿还后才能向举债人要求权力,非负债一方能否以此约定为法律依据而不履行偿还事宜。
3、如果必须先履行偿还第三人债务,哪些财产属于履行偿还债务的范围?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在范围内吗?
4、如果婚前财产协议经过公证是否就可以认为是第三方债权人有义务知道该协议存在呢?
-
民事强调意思自治,这样的约定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率的;如果非负债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你们的约定,那么非负债方可以主张抗辩,否则,应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所有夫妻共有财产,都是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如果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个人财产,则不在该范围;即使经过公证,如果你不能证明第三方债权人知道你们的约定,还是不能对抗该债权人。
-
民事强调意思自治,这样的约定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率的;如果非负债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你们的约定,那么非负债方可以主张抗辩,否则,应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所有夫妻共有财产,都是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如果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个人财产,则不在该范围;即使经过公证,如果你不能证明第三方债权人知道你们的约定,还是不能对抗该债权人。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