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三个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因为矛盾其中一人退股,退股时因为非常冲动就签了一份退股协议,只有一份,请问这份协议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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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未办好出资的转让手续之前,或无人接受其出资的转让时,他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必须依法律规定,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私有财产,不能擅自处分。所以你们之间的协议还有异议,建议采取相关的转让手续,进行股东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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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们三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协议内容又不违法,改协议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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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司退股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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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