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你好。 2004年**局**公路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将其承包的**公路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我,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2007年,项目部与我本人办理了《结算书》,结算金额109.44万元,经过核对,本人施工期间在项目部领取了材料和现金共计83.42万元(其中:材料40.84万元,领取现金42.58万元),本人还以收款26.01万元,项目部赖账,本人诉讼至县人民法院,该院2007年9月25日判决项目部已支付给我25万元,项目部上诉到阿坝中院,中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驳回重审。 2009年5月4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做出了与2007年9月25日截然相反的判决,其理由就是被告在这次提供了我工地上的技术负责人灵的现金和材料30多万元。这些领款和材料我毫不知情,项目部的人直到现在也从未向我提及过。更没有叫我追认签字。 请问:法院这种判决正确吗?

债权债务
2009-05-14 06: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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