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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经营的店铺所在街道,于4月28日被划定为步行街,之前并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街上商户,只在4月25日发了一张由工商,城管,环保,公安四部门发布的通知书。由于被划定为步行街,车辆不能通行,路灯尚未安装,人流量减少,使得多数商户无法正常经营。这种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应该提前通知商户,并下发正式公文?如果需提前,应该提前多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刑事行政
2009-05-13 2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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