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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可以)解散”。现在有关部门只建议由股东会对解散进行表决,若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公司方可解散,否则公司继续经营,并且说股东会不能对继续经营进行表决。 请问: 一、有关部门此建议是否合法? 二、现在是否需要由股东会对公司解散进行表决? 附:《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企业
2009-05-13 19: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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