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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前申请有关加班费支付的劳动争议,败诉了,我到法院申诉。本想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复印有关仲裁案卷,仲裁只是给复印了《庭审笔录》,我提出要复印对方提供的假考勤表时,被告知属于保密范畴,不许复印、查阅。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对方提供的证据:那份假《考勤表》是否属于保密范畴。依据国家哪条规定。谢谢各位律师了。我着急用。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其它综合
2009-05-12 22: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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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