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参加某项目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某几页法定代表人“签字”,我公司在这些地方加盖了他的“人名章”,但招标方以“未按招标文件关于盖章和签署的规定”为由将我公司投标作废标处理,请问此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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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和加盖人名章是有区别的,不能简单而论哪种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还要看在这种法律行为中是如何要求的。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都委托办事人员使用其人名章,因此出现纰漏的几率更高,所以有些场合要求签名而不是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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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是一项非常严格的市场经济活动,尤其是大型招标活动,如果要求法人代表本人签字,名章可能不符合招标方要求,所以此种处理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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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章与签字是应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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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看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有没有在工商备案,如果备案就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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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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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投标作废标处理, 然后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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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