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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女)与原告(男)与01年结婚,婚后于02年生一女儿,婚后一直与原告的父母在一起居住,09年1月原告说要外出租房,原、被就于09年1月1日一同女儿外出租房住。09年2月原告在当地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于09年2月回到原、被告婚后一直居住的原告父母家中,女儿就随被告在租住的房屋居住,原、被告于09年4月开庭审理。09年4月21日原告母亲以想女儿为名把女儿接走,三庭完后被告在09年4月28日交了最后的意见,09年5月7日上午原告趁被告上班之际,把被告居住的租住房的门锁换掉,不让被告居住,现原、被告的女儿随原告在原告的父母家中居住,被告另租房住。 问:1、现在造成的分居是由原告造成的,原告是否属于过错方。 2、原告必过错方造成的分居满二年,法院能否判决?依据是什么?

婚姻家庭
2009-05-13 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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