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店面转让,双方协议15000元转让费用。我在5月7日上午支付6000元转让费(有收条,且收条上写明是店面转认费,另写了一份欠条注明尚欠对方9000转让费,因对方要求收到转让费后才办理转让承包合同)后前往商场办公室办理转让承包合同时发现该商场经营情况没有自己预想那么好。就马上向对方提出不再进行店面转让(提出时间为当日中午,我们在一起吃午饭)。对方拒绝返回,我向对方提出主动和解并补偿对方1000元损失,对方仍是拒绝!
2、在与对方沟通的过程当中发现 与我交易之人非店面的所有者。(有可能是所有者的女朋友或妻子)
3、我们双方的收条或欠条上都没有注明店面的具体位置与名称。我写给对方的欠条上面有注明余下的9000元在2009年5月13日前交清。
4、双方协商准备交易的店面是商场所有,是个人承包形式租下的店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