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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08年8月离婚,因他欠下大量赌债,离婚后,他被捕(因信用卡诈骗),另外他还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了十几张信用卡,欠下十六万多元债务,是我爸妈借债帮我还的.后来,有债务人要求加我为执行第三人,法院执行部门裁定追加我为第三人,我不服,要求复议,在复议结果没有下来的时候,我将我爸妈房证上我的名字去掉了,这是我爸妈的唯一住宅房,去掉名字是为还他们替我还的信用卡的钱,随后复议书下来,维持原判,想问一下: 1.我因还我爸妈的钱(有借条,有还款证明),所以将名字去掉,算转移财产吗?(去名字时,复议书没有下来) 2.要是算转移,法院会如何处罚我呢?

债权债务
2009-05-12 09: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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