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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A公司计划向集团化方向发展,也便于在融资时有一个互保单位,因此成立了具有独立能力的B公司,B公司的原法人代表及股东是A公司法人找的社会人只是在B公司挂名,没有实施权力的能力,也就是说B公司由A公司托管;现在A公司的法人要把营业执照的法人及股东变更成B公司在职人员,当然变更后的法人及股东仍然只是挂名的,只是便于工作了。因此我想咨询各位律师,这种挂名的法人及股东会有什么风险?如果A公司法人与我们签订一个合约,那合约上我们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企业
2018-07-29 14:48: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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