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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在一家国企工作,企业破产后由外资收购,2006年8月年我与原企业买断后于2008年9月到该外资企业工作任副总经理职务至2007年3月,同年3月该公司免去我的职务,但该公司的免职文件和解除合同通知我至今都未收到过,该公司于2006年5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公司与我没有办理任何离厂手续,也未对我进行任何补偿,我迫于无耐,只好去别处找工作来维持生计.我现在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吗?

民事相关
2008-11-07 13:38: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