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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4年,我(结婚生子)和父母同住两室一厅的房子,并且由我本人买下房产权,产权人经父母亲同意改为我的名字。那时姐姐出嫁,但是户口还在,96年姐姐自己拿了我们给她的1万元钱作为给她的补偿,因而写下了断绝父母以及放弃房子财产的权利,并且96年前出户口。当时父母亲都同意的,而且双方都签字。由于她不顾亲人的感受,因此爸爸在96年十月份,含着一口怨气去世了。为了老人的晚年幸福,我们在享到国家好政策的情况下,于2008年借款买了三室一厅的房子,满足老人的需求,给老人一个舒适的环境。2008年动迁的时候,我们三个户口(我、老婆与女儿),母亲的户口在哥哥那儿,我们只是享受三个人的动迁费,所得款费一百多万,房子估价是九十几万。因此买房子我们是借款买的房子

刑事案件
2009-05-11 1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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