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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在一家青岛外企工作,公司总部在加拿大,中国总部在上海.近来因为种种原因公司要年底裁员.我的合同到期时间是:2008年12月30号.公司可能在这个月(即2008年11月15号)前通知我停止工作.我想问的是,如果公司提前通知我停止工作后,我妻子如果在接到通知后合同到期前怀孕的话.公司是否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倍赔偿我?该赔偿多少? 谢谢您拉,公司的裁员十分没有道理,希望您能帮我.

民事相关
2008-11-11 10: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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