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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证明内容如下:{我本人刘某在下次拆迁中不再要回迁房。本次事宜由我外甥李某办理。特此证明!(再婚的四口人)}上面有村委会人员和镇政府人员的签名作为见证。我证明的内容是让我外甥给我办理拆迁事宜,回迁房更为他姥姥的名下,我外甥是外村的,家里住不下,我只是答应让他在我房中暂住为条件,帮我办理此事宜,这些是我和外甥的口头协议,有见证人作证,但是我外甥把回迁房的产权人却改为自己的名字。另外,上面的再婚的四口人是我家里的四口人,即是按人头给拆迁面积。所以有这句话。请问,针对现在的既成事实,我如何对该证明进行撤销?另外,我外甥是外村的,即是是该产权也不会该在他的名下呀?我是北京农村的农民,房子没有房屋、土地的三证,但是,现在大部分农村农民都没有,只有在村委会登记簿备案,现在已经既成事实了,现在我的子女把我告上了法庭,我应如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谢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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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17:04: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