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初,我丈夫在临淄的一个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10万元,有三个担保人。当时我不知道,10月份进监狱,因为诈骗。2007年离婚,
现在,我没有接到关于这个贷款案子的开庭通知,也没有判决书,就接到一份执行书,说我是第三执行人,让我偿还178000元,法院于5月8日早到我家搜查,您认为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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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及一方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就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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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接到开庭通知书,也没有去开庭,也没有接到判决书,法院存在程序性有问题的可能性。你应该进一步明确一下是不是公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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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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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