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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于2004年6月,同年12月份在老公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公司用他的身份证及户口册在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贷款当天的签字和公正处公证均是中介找人冒名签字的。房屋是首付10万(他父母付的),余下用他的公积金贷款5万,之后我们结婚由我们一起偿还贷款。房产证是他的名字。中介先帮我还清了4万6的公积金贷款,又换了个银行贷出12万,再还给中介。中介费是8000元。由于我之前是沉迷赌博,所以才出次下策。之后他发现我赌博和房子的事情我们协议离婚。 离婚后我离开了昆明,两年左右,06年开始他在五华区法院告银行,08年他好象胜诉了,银行把案子转向我并移交到五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 我离开昆明后,昆明发生的情况完全不知情,也没有人去我家找过我。 09年4月份,通过几年的努力,我通过家人,偿还了这笔贷款(共计14万9千8),但被告之已到了这种地步。 我的父母去经侦大队找到负责办理的警察,警察说要我回来录口供,有自首情节,之后我父母担保我就可以出来了。但我不明确知道出来的是我没事了,还是。。。 (09年的时候,他好象还上过一挡法制节目说这个事情) (他现在还不知道我已经还了钱了)

证券投资
2009-05-10 08:39: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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