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9年7月进厂,但在09年1月底公司突然通知放长假(我是该公司研发二课主管),起初放假的时候公司有下通知说分批放长假(分两批,二月份上班的三月份放假,二月从放假的三月份上班),二月放长假的人没有底薪,从三月开始每月670元底薪,但我二月放假一个月后,月底人事电话通知三月份不用上班,继续放假。在上班的继续上班,至到目前公司也没有通知上班,当时放有两百人目前只有20人左右没有上班。而且公司规定不能到其它公司上班,以经发现,按自离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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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如因单位原因停产,停业,第一个月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如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可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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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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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终止合同,但这些证据要保存好。
如果你们人数多,委托律师办理可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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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第一月应该发放前一个月的足额工资,次月发放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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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