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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街道十字路口有处营业性房产、办有房产证,今年四月七日开始拆除,四月十五日进行桩基开挖、混凝土灌注;二十六日、混凝土桩基出地面形成一定基础后,县城建监察大队以<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六十四条让我停工。我遇城建人员擅述理由过程中得知,镇政府为拓宽街道、才城建人员阻止我施工的。镇政府要求有偿让出桩基西面宽2.5米、长13米地产、我表示同意;随后、我找镇领导要求急时合理赔偿,镇领导说找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再在后来几次要求赔偿过程中,镇领导有说等主管城建的某县长亲自看过现场后再说。我积极配合政府、可得不到政府赔偿,我该怎么办;是否能通过法律要求赔偿;谢谢各位!

刑事案件
2009-05-11 1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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