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产权人之一在房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模仿另一共有人签字。并发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审批表》申请时间和房管部门审批时间为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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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与审批时间是同一天,从法律上讲,本身并不存在瑕疵;交易中不仅需要产权人签字,还需要核对产权人身份的,如果作为产权共有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可以直接起诉房管局,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也可以将房管局和另一个共有人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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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于产权人之一模仿共有人签字,你可通过笔迹鉴定来确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审批表》申请时间和房管部门审批时间为同一天。”要有证据来证明该审批不可能在一天内办完,才能说明其中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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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做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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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