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通过担保公司向农行贷款购车,并与农行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是4年。
贾某于2008年6月提前还完款。
2008年7月担保公司通知贾某取回履约保证金及还款保证金;当贾某来到担保公司,被告之拒付此款,理由是贾某违反了《担保合同》中的规定(即出现一次晚还款,全部扣除)。
具体:2007年 11月8日担保公司通知我,农行还款日已改为11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晚了,被迫交了本金和滞纳金;第二次是2008年的6月16日,担保公司又说还款超期了,贾某6月18日到担保公司交了本金及滞纳金。
两次超期还款:一个是07年11月,一个是08年6月份,在农行提供的还款清单中,没有看到高额的滞纳金。况且作为银行没有书面通知,补充说明已更改还款日。如贾某与农行签订的合同中,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的还款日是每月20日。从法律上讲,我们三方是平等的,那么甲方(银行)善自改动还款日,未经乙方(贾某)的确认签字,是不成立。所以两次还款均末超期,我的说法成立吗?
担保合同还款日是每月8日。
5月11日就要开庭自己去应该注意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