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1月到我们公司的在2007年9月离开公司的。
在这期间第一没签合同,第二没交 社会保险。
我又在2008年11月回到公司至今,在这期间还是没有合同和保险。
请问,我是否应该在离开公司前根据劳动法索要相应赔偿,要多少?2006年到2007年的我也能让公司做出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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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以后的你可以请求,前一次过时效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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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的不能主张了,过了时效期,但08年至今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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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工作满一年为1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为半个月的工资
2、2006年到2007年无法得到赔偿,已过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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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