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别人商量合伙开公司,有写过合同,内容大致是合伙开公司,钱由对方出,公司业务由我来打理,亏赢各一半。后来对方给我钱,我写了收条给他,但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对方的名字,只有我的名字和一个会计的名字(那个会计现在已经去世了),现在公司已经注销了,是因为对方种种原因抽走了当时投的钱,还有一部分留下来的是买公司办公设备的,因为公司没有赢利,所以我和对方说买设备的那些钱就算我暂时借他的,而且现在已经全部还清了,但对方没有把当时我写的收条还给我,现在他们起诉我,要我还全部当时对方投资的钱给他,根据那张收条他的起诉能成立吗?我会不会败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