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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号我在长春入职一家通信公司,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公司原因我在职的整个部门搬迁至北京。且和北京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长春和北京实质上是一个老板的2个公司,但是公司法人均不是此老板)现在北京这边的公司已经联系好商家准备出售。但是对方不接受在职员工。因此我公司打算和我们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如何补偿?另外,我现在怀有身孕6个月,是否能享受到产假的补偿呢?谢!

其它综合
2009-05-12 17:43:2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公司提前解散,则按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如果仅是股东变更,公司依旧存在,则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公司对员工可以给予经济补偿后提前解除合同,但对怀孕的员工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是公司提前解散,则按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仅是股东变更,公司依旧存在,则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公司对员工可以给予经济补偿后提前解除合同,但对怀孕的员工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怀孕的职工,不得解除合同,如与公司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
  • 能享受到产假的补偿;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你好!
    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同意可以要求补偿。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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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