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呢是一个法律系的学生,我现在有一个案子,是关于一个工程承包合同的,被告一呢有一个二期防水工程 承包给了被告二,但是被告二因为没有防水资格就将其委托给了原告,原告在完成工程后,被告二却只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在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状是将被告一作为第一被告的,而对被告二只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是根据什么呢?我实在弄不清楚~这个案件是我们要进行模拟法庭的案件,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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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因为没有防水资格,所以被告一与被告二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将被告一作为第一被告,被告二为被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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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律师答复如下:被告一是否为工程发包方?如果是,那么因为被告二没有承包工程的资质,所以,他们之间的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起诉被告一、被告二,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你问“这样是根据什么”。因为是模拟法庭。那么回答这样的问题,就要看你是法官,是原告代理人或者是被告代理人了。角度不同,观点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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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就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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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