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我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03年?月,A公司被B公司收购,
2005年11月,B公司被C集团收购;
2006年5月1日,我与B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2007年5月1日,我与A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5月1日,我与C集团属下的D公司签订为期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8日,D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承诺从2006年起算,赔偿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并要我签下了一份确认书。
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7.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2009年3月24日开庭,结果驳回我的诉求。理由是我签下了确认书,放弃了追究权利。
如果我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有无较大胜算?签下了有“一次性支付”、“不再追究”等字眼的确认书,是否真的就放弃了追究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